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885号原告龙南县斯迈尔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龙南镇龙泽居。法定代表人林向阳。被告林家兴,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斯迈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家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南县斯迈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万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五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