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2执310号

候付忠与曾又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候付忠,曾又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候付忠,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又林,女,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候付忠与被执行人曾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候付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曾又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勇

审判员  文辉

审判员  易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