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3刑初242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女,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虎岗镇,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
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爱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以帮被害人卢某甲介绍对象为由,将不知情的已婚女子黄某甲介绍给卢某甲认识,并将自己的手机号码谎称为黄某甲的号码告知卢某甲。被告人林某某先以黄某甲要买手机为由骗取卢某甲2000元,后又冒充黄某甲通过手机短信与卢某甲聊天,并以黄某甲父亲住院需要用钱为由骗取卢某甲9700元。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已婚)化名为“赖春连”并以未婚女子的身份在永定区坎市镇与被害人黄某乙相亲,后双方通过手机联系。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以订婚需要礼金、请客费用为由骗取黄某乙20000元及佛型吊坠1个。经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金吊坠价格为3334元。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被龙岩市公安局高陂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后民警将林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10000元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乙;次日民警又在被告人林某某的住处搜查、扣押现金10000元及佛型金吊坠1个,并将上述现金及吊坠发还给被害人黄某乙。同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归还黄某乙为其购买衣服、鞋子等花去的费用1000元,并得到黄某乙的谅解;同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归还卢某甲11700元,并得到卢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甲、黄某丙、赖某某、郭某某、黄某丁、卢某乙、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甲、黄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与赖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龙岩市公安局高陂派出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永价认(2016)023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佛型金吊坠购买发票,农业银行取款回单、交易明细流水单,短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条,龙岩市公安局高陂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350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俊飞
人民陪审员 卢德蓉
人民陪审员 曹彩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游隆祥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