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9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留根,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府西路。法定代表人刘海鹰,该县县长。再审申请人张留根因诉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夏邑县政府)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及返还土地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行终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王晓滨、
代理
审判员张艳、
代理
审判员李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留根申请再审称:(一)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3)4号征地批复载明,准予征收的是“北关村民组”土地,非其所在的“张庄村民组”,涉案征地行为缺乏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二)夏邑县政府提交的“土地规划图”“土地现状图”不能作为证明征地行为合法的有效证据,应当以国土资源部的备案图作为依据。(三)非法征地行为侵犯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的赔偿金应支付给村民而非村委会。(四)涉案项目施工早已停止,且实际占用了其中一小部分,大部分土地荒芜。其已对荒芜土地恢复耕种,故存在判令返还土地的条件。据此,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显存在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夏邑县政府征地行为违法,限期返还耕地,恢复耕种。
本院认为:本案中,夏邑县政府有关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行为,是按照层级上报的拟征收地块的位置、范围进行的,没有超出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3)4号征地批复的批准范围。夏邑县政府在报批过程中,将城关镇北关村委会“张庄村民组”标注为“北关村民组”系工作疏忽,不影响省政府征地批文实际对应具体地块的效力。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征收土地宗地图、建设占用地块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能够证明夏邑县政府上报征收土地的勘测定界图坐标与实际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坐标一致。同时,再审申请人所述原北关村委会张庄村民组土地的四至与夏邑县政府提供的征收土地宗地图、建设占用地块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的北关村委会实际被征收土地一致。且结合夏邑县城关镇北关村委会北关村民组土地并未被征收的事实,能够证明省政府依法批准夏邑县政府征收了再审申请人所在的原北关村委会张庄村民组土地,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对再审申请人张留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再审申请人提出夏邑县政府提交的“土地规划图”“土地现状图”不能作为证明其征地行为合法的有效证据,应当以国土资源部的备案图作为依据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夏邑县政府已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支付给绝大部分被征地户,未领取的部分也已存放于夏邑县城关镇栗园社区管委会,可以随时领取,涉案土地的征收工作已经进行完毕,且已交付用于建设西工社区。故再审申请人有关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错误、原审应判令返还土地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难以成立。综上,张留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留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滨
代理
审判员 张 艳
代理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林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