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字15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法定代表人孙培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蒙蒙。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孙蒙蒙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4990.82元及利息、滞纳金。案件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燕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