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1632号原告张述建,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皞罡,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思莲,农民。委托代理人高金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述建与刘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述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皞罡、被告刘思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金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述建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19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68000元,并写下欠条,现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思莲辩称,我并没有借原告的钱,我的确曾经接过原告两笔钱,第一笔3万元,第二笔是4.8万元,但那都是因为原告投资高频交易所需,钱款我均是当天就打给公司的人了,中间原告也赚了1万元,后来由于赔钱了,所以原告就要求我出具了借条,由于我实际并不欠原告钱款,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被告刘思莲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写明:“欠单:2015年5.6号刘思莲借张述建现金¥陆万捌仟元正¥68000本人签字刘思莲2015.8.19”,双方均认可上述欠条系原告书写,被告签字,被告主张虽然有上述借条,但双方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借贷关系,钱款纠纷的产生是由于被告介绍原告进行高频交易理财,原告共投资7.8万元,之后盈利1万元,后期因为赔本了,所以要求被告出具了欠条,对于被告主张的上述事实,原告均予以否认,坚持欠条系因被告借款所写,被告对于自己的上述主张申请了证人管某、张某出庭作证,两名证人均证实被告介绍原告投资进行高频交易理财,原告共计投资7.8万元,中间盈利1万元,现高频交易网站无法进入自己账户取款,被告曾经打电话告诉证人原告因高频交易赔本要求被告写下借条,但对于原、被告间的具体约定两名证人均表示不清楚,对于自己的主张,被告再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证言、借条一份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写明借款6.8万元。被告虽主张双方钱款纠纷系因高频交易理财所致,并提供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两名证人均无法证实原、被告间的具体约定,原告对被告的上述主张均予以否认,坚持欠条系因借款产生,并且被告对其所述的高频交易理财相关情况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所述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被告签字的欠条予以确认。欠条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思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述建偿还借款6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刘思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君
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
人民陪审员 孙积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丛晓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