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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字第201号

(2016)吉2424执字第201号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4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赵廷华,男,1952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汪清县春阳镇幸福村。委托代理人赵录平,男,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汪清县春阳镇幸福村。被执行人杨万春,男,1986年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延吉市万达盛泰金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基哲,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廷华与被执行人杨万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分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汪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廷华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2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分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9,407.73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479.00元,申请执行人赵廷华委托代理人赵录平与2016年8月2日同意本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执行员  丁钢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