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陈文忠,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健,男,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被执行人何龙胜,男,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何龙胜违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周执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龙胜应向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缴纳罚款10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龙胜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暂无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周宁县店面已被本院查封,由于被执行已经自动履行了53166元,案件标的较小,暂时不具备处置店面的条件。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周执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审判长 兰祖云
审判员 周荣鑫
审判员 刘少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怀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