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执6108号

诸暨市人民法院、XX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6108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XX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刑初002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XX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XX红(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8的存款人民币3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