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圣路支行,住所地宜宾市江北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巫杨麟
被执行人:宜宾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叙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唐学峰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圣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宜民初调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宜宾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圣路支行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松涛
审判员 刘成良
审判员 罗晓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