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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906号

宁波振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宁波四维尔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翔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906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天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

负责人:周某某。

原告某某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某某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88元,减半收取计5794元,由原告某某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枫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