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906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天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
负责人:周某某。
原告某某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某某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88元,减半收取计5794元,由原告某某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枫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