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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992号

宁波海益纺织有限公司、陈官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海益纺织有限公司,陈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99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五丰村,组织机构代码:06291920-7。

法定代表人:茹孟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官峰,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海益纺织有限公司与陈官峰(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0102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官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加货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向本院交纳本案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2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9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