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03刑初26号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荣,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朔州市平鲁区。2015年1月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自动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投案。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1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由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永珍,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朔州市平鲁区。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1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世忠,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朔州市平鲁区高石庄乡。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1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荣、高永珍、张世忠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判决:
一、被告人张世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高永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张世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四、将被告人张世荣、高永珍、张世忠向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贪污款69502元予以没收,由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其余未遂款81260元由相关职能部门扣押上缴国库。判后,被告人张世荣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经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4月5日裁定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荣、张永珍、张世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世荣在2010年黑家窑村填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时,利用其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为其兄弟被告人张世忠虚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24.2亩,共可领取补偿款48400元,张世忠已领取2011年至2014年退耕还林补偿款15488元,还有12年补偿款共32912元未领取,属未遂部分。为其外甥被告人高永珍虚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35.55亩,共可领取补偿款71100元,高永珍已领取2011年至2014年退耕还林补偿款22752元,还有12年补偿款共48348元未领取。属未遂部分。被告人张世荣在2011年填报黑家窑村粮食直补面积时,以其外甥媳妇李某的名义虚报84.9亩粮食直补面积,骗取粮食直补款5773.2元,2012年以其外甥媳妇李某的名义虚报129亩粮食直补面积,骗取粮食直补款7685.6元,2013年以其外甥媳妇李某的名义虚报129亩粮食直补面积,骗取粮食直补款7083元,共计20541.8元,此款均由张世荣领取并据为己有,用于家庭花销。被告人张世荣在2011年填报黑家窑村粮食直补面积时,与其儿子被告人张某某商量后,为张某某虚报46亩粮食直补面积,骗取粮食直补款3648元,2012年为其儿子张某某虚报51.1亩粮食直补面积,骗取粮食直补款3655.2元,2013年为其儿子张某某虚报51.5亩粮食直补面积,骗取粮食直补款3417元,共计10720.2元,此款均由张某某本人领取并用于家庭花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世荣身为高石庄乡黑家窑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位之便伙同高永珍、张世忠、张某某虚报退耕还林补偿款和粮食直补款150762元,已领取69502元,未领取81260元;高永珍虚报退耕还林补偿款71100元,已领取22752元,未领取48348元,张世忠虚报退耕还林补偿款48400元,已领取15488元,未领取32912元;张某某骗取粮食直补款10720.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求判处。被告人张世荣辩护称,我给他们三人补的款是他们应该得到的,因村里和旅游区损害了高永珍和张世忠的部分利益,我就觉得是自己的亲戚就在填报退耕还林面积时多给他们弄了点。我自己骗取的钱用于平时用于接待乡里面每年的护林防火、雨季防洪的下乡人员接待上,还有每年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金时通知不在村里面住的人的电话费,这些费用乡里面也不给我,我只好自己花费。被告人高永珍辩护称,我的地在我父亲名下了,我的名下没有地,是我大舅(张世荣)给虚报的,给我虚报了35.5亩,只要把钱打进卡里了,我也会领取了,我也未向有关部门说明我不继续领取此款。被告人张世忠未辩护称,当时是张世荣和我说的给我多虚报了24.2亩,从2010年到2012年领取了,2013年的钱是2014年领取的,之后如果钱下来的话我也还会领取的,我也未主动到有关部门谈明我不领取此款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世荣在2010年黑家窑村填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时,利用其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为其兄弟被告人张世忠虚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24.2亩,共可领取补偿款48400元,张世忠已领取2011年至2014年退耕还林补偿款15488元,还有12年补偿款共32912元未领取,属未遂部分。为其外甥被告人高永珍虚报退耕还林土地面积35.55亩,共可领取补偿款71100元,高永珍已领取2011年至2014年退耕还林补偿款22752元,还有12年补偿款共48348元未领取。属未遂部分。被告人张世荣在2011年填报黑家窑村粮食直补面积时,以其外甥媳妇李某的名义虚报84.9亩粮食直补面积,骗取粮食直补款5773.2元,2012年以其外甥媳妇李某的名义虚报129亩粮食直补面积,骗取粮食直补款7685.6元,2013年以其外甥媳妇李某的名义虚报129亩粮食直补面积,骗取粮食直补款7083元,共计20541.8元,此款均由张世荣领取并据为己有,用于家庭及平时工作接待花销。被告人张世荣在2011年填报黑家窑村粮食直补面积时,与其儿子被告人张某某商量后,为张某某虚报46亩粮食直补面积,骗取粮食直补款3648元,2012年为其儿子张某某虚报51.1亩粮食直补面积,骗取粮食直补款3655.2元,2013年为其儿子张某某虚报51.5亩粮食直补面积,骗取粮食直补款3417元,共计10720.2元,此款均由张某某本人领取并用于家庭花销。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张世荣、张某某、张世忠、高永珍涉嫌犯贪污罪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朔州市平鲁区高石庄乡人民政府证明证实,张世荣于2003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任黑家窑村委会主任,2009年9月至2010年10月代理黑家窑村支部书记,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任黑家窑村支部书记,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黑家窑村村委会主任。2011年5月至今任高石庄乡人大代表。3、被告人张世荣供述称,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我任平鲁区高石庄乡黑家窑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粮食直补上克扣过老百姓的耕地亩数,克扣的这些亩数给我儿子张某某和我外甥媳妇李某补了。给我儿子张某某补了51.5亩左右,给我外甥媳妇李某补了129亩。补了四年(从2010年至2013年)。每年给他们补的亩数多少不等。我克扣老百姓多了就给他们多补,克扣的少了就给他们少补。给我儿子补的钱都是我儿子自己花了。给外甥媳妇补的钱都是我花了,用于村里工作还有乡里每年工作人员下乡的招待费。还有就是退耕还林时,我当村干部,从原支书赵某三个儿子名下抽出26亩,我给我兄弟张世忠和外甥高永珍补了。在2010年报乡里退耕还林亩数时我村退耕还林亩数加大了,其中给张世忠名下我报了30亩,这30亩实际有张世忠3.8亩、张某某2亩,剩余24.2亩地是我给多报出来的,给高永珍名下报了35.55亩。这35.55亩地纯粹是我给虚报出来的。张世忠和高永珍虚报出来的退耕还林补偿款都是他们自己花了。4、张某某称,我父亲张世荣在2009年当上高石庄乡黑家窑村村支书,2010年开始给我做粮食补助款。我三年共领了10248元,2011年小杂粮36亩,每亩80元。一共领了2880元。2012年小杂粮29.7亩,每亩80元。山药12.4亩,每亩60元。油料9.4亩,每亩60元,一共领了3684元。2013年和2012年领的钱数一样,也是3684元。2014年我父亲怕出事把我名下的粮食直补款被消了。这些款我用于日常花销。5、被告人张世忠供述称,在退耕还林时我退了3.8亩。领取的是30亩地的退耕还林补助款。这30亩地中有我原来的3.8亩,有2亩是我村张某某的,我领出退耕还林补助款后再付给张某某2亩的补助款,剩余都是我的。从2011年年开始领的退耕还林款,每亩每年160元,每年能领4800元,一共是15488元。每年由张世荣领取再交给我,这些钱我拿回家用于日常花销。6、被告人高永珍供述称,2009年我大舅张世荣当上干部后,2010年我就去找他帮我弄些退耕还林林地,我也是想利用我大舅手里的权力弄些钱。他同意后从2010年开始就给我弄了35.55亩退耕还林地。退耕还林款也是我从2010年始领的。领了四年,每年5688元,共领了22752元,都用于家庭日常支出。每年由张世荣领取后交给我。7、证人马某证实,我是2011年12月21日当选黑家窑村村委会主任至今,支书是李枝芳、副村长是张世荣。我村里的具体工作一直是张世荣在做,我平时不在。因为张世荣是我村的老干部,村里的具体情况他比较了解,退耕还林、粮食直补报表都是他填报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都是他代收代交的。我主要负责在乡里开会、填写责任状等。支书李枝芳不做具体工作。8、证人赵某证实,从2000年至2009年10月我担任黑家窑村支部书记。因为明海湖修路占我村地,张世荣到信访局告状,当时高石庄乡书记李和有把他接回来,李和有书记让我辞了村支书,让他代理黑家窑村支部书记。一直到2011年12月份,后马某当选我村村委会主任,张世荣还负责我村日常工作。我当村支书期间,我村张世忠退了3.8亩地,高永珍没有地,全在他父亲名下,张某某也没有地,全在他父亲名下。9、证人冯某证实,我和张某某是妹夫和大兄哥的关系,张某某名下有20亩退耕还林地,另外还有4亩退耕还林地好像是在村干部张世荣名下。10、国务院文件国发[2002]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文件国发[2007]25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证实,国家关于退耕还林的原则、政策、措施。11、朔州市平鲁区农业委员会证明证实,2012年粮食直补款根据中央政策分三次下发,以2011年种植亩数为基数,小杂粮第一次按总亩数80%发放为43元/亩,第二次按总亩数80%发放为17元/亩,第三次是按总亩数100%发放为20元/亩。马铃薯下发一次60元/亩。2014年粮食直补小杂粮一次下发80元/亩,小杂粮良种补贴10元/亩,共计90元/亩。12、朔州市平鲁区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说明”证实,平鲁区实施退耕还林16年,前八年每年每亩补助160元,后八年每年每亩补助90元。13、朔州市平鲁区高石庄乡人民政府、朔州市平鲁区林业局提供的高石庄乡2014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发放登记表证实,2014年黑家窑村发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人员有本案被告人张世忠和高永珍。14、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细账查询单及个人取款凭条证实,从2012年2月27日开始至2014年11月3日止李某在信用社共发生20541.8元现金交易,并被张世荣领取。从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张世忠在信用社共发生19200元现金交易。并被张世荣领取。从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高永珍在信用社共发生22752元现金交易。并被张世荣领取。从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张某某在信用社共发生10720.2元现金交易并由张某某领取。15、朔州市平鲁区财政局2004年至2014年种粮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朔州市平鲁区农业局各类作物种植面积摸底表、粮食补贴发放面积登记核实表、高石庄乡信用社粮食直补移交表、高石庄乡粮食直补明细表、高石庄乡退耕还林补助发放登记表。16、朔州市平鲁区农业局提供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4]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关于尽快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紧急通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3年和2004年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及禁牧舍饲粮食补助金实行挂账及财政财务处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7、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张世荣涉嫌贪污的20541.8元人民币赃款,张某某涉嫌贪污的10720.2元赃款、张世忠涉嫌贪污的15488元脏款、高永珍涉嫌贪污的22752元赃款已被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18、被告人张世荣接受投案自首笔录。19、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张世荣投案的证明。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世荣出生于1955年4月7日、被告人张世忠出生于1963年3月1日,被告人高永珍出生于1979年5月14日。上述事实与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被告人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证据的收集、来源(侦查机关)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均应认定为有效证据。且证据间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荣在任朔州市平鲁区高石庄乡黑家窑村原党支部书记期间,被告人高永珍、张世忠提出让其照顾时便利用职务之便给予高永珍、张世忠及自己虚报退耕还林补偿款和粮食直补款150762元,已领取69502元,未领取81260元;高永珍虚报退耕还林补偿款71100元,已领取22752元,未领取48348元,张世忠虚报退耕还林补偿款48400元,已领取15488元,未领取32912元;其主观上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虚构的事实来骗取,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世荣、高永珍、张世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世荣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构成主犯,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被告人高永珍、张世忠起次要作用,构成从犯。被告人张世荣当庭辩护提出“给高永珍、张世忠、张某某三人补的款是他们应该得到的,因村里和旅游区损害了高永珍和张世忠的部分利益,我就觉得是自己的亲戚就在填报退耕还林面积时多给他们弄了点。我自己骗取的钱平时用于乡里面每年的护林防火、雨季防洪的下乡人员接待上,还有每年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金时通知不在村里面住的人的电话费,这些费用乡里面也不给我,我只好自己花费”的意见,因其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世荣当庭提出自己2014年已放弃为被告人高永珍、张世忠报领退耕还林补助款,经高石庄乡人民政府和林业局证实,2014年黑家窑村发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款时有被告人高永珍、张世忠,所以关于被告人张世荣提出的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世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世忠、高永珍未领取部分属未遂,对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所得赃款已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追缴,扣押在案,对三被告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世荣、高永珍、张世忠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世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二、被告人高永珍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三、被告人张世忠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高永珍、高世忠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将被告人张世荣、高永珍、张世忠向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贪污款69502元予以没收,由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其余未遂款81260元由相关职能部门扣押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孟文吉
审 判 员 王变华助理
审判员 康 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文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