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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3476号

吕春果、吕英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春果,吕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476号申请执行人吕春果被执行人吕英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033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吕英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英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英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吕英英(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7的存款人民币11236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圣权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