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侯京毅,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6日,大专文化,宁夏西吉县人,住固原市西吉县水利小区4-4-402,系西吉县水利局职工。执行人 王金成,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8日,宁夏青铜峡市人,住固原市公安局家属院****号,个体户。侯京毅与王金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侯京毅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诉讼费2167元,公告费600元。已执行36500元,未执行6626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金成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金成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6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金龙
审判员毛建军
代理
审判员李广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行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