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765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方长林,男,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
申请人:黄松玲。
原告方长林诉被告黄松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皖1002民初765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告黄松玲银行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停止支取)吴云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昱安分理处六个月定期存单(户名:吴云芳;账号:1287;金额:17万元)。方长林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调解解决且黄松龄已支付全部赔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黄松龄所有的皖J号汽车的查封;解除对吴云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昱安分理处六个月定期存单(户名:吴云芳;账号:1287;金额:1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