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79号申请执行人罗英,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凌红,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代保芳,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罗英与凌红、代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亨
代理
审判员 何俊钦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