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焕蓉,女,1957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夏青松,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宁县庆刚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炉山镇民河村。负责人管庆刚,矿长。委托代理人朱旭阳,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保证人威宁县炉山镇煤炭湾子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炉山镇民河村。负责人杨发忠。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威宁县庆刚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焕蓉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保证人威宁县炉山镇煤炭湾子煤矿银行存款200万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焕蓉。现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威宁县庆刚煤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成良
审判员 何松涛
审判员 曾 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