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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4253号

朱自赏与郏兰芳、卢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自赏,郏兰芳,卢行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253号

原告:朱自赏。

被告:郏兰芳。

被告:卢行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自赏与被告郏兰芳、卢行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自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依法视为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朱自赏负担。

审 判 员 徐秀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