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253号
原告:朱自赏。
被告:郏兰芳。
被告:卢行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自赏与被告郏兰芳、卢行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自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依法视为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朱自赏负担。
审 判 员 徐秀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