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702号原告何海玲,女,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被告孙杰,男,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被告孙建伟,男,汉族,1984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玲与被告孙杰、孙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玲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孙杰、孙建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海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孙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的账号为6227004181300077788的账户予以冻结;将被告孙建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的账号为6236684180000027760的账户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200元,由原告何海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丽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巧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