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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5970-2号

谢智明、梁瑞莲等与梁洁红、庞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智明,梁瑞莲,周雪琼,吴柳萍,胡雪梅,梁洁红,庞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970-2号

申请执行人:谢智明,男,汉族,1947年3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梁瑞莲,女,汉族,1948年9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执行人:周雪琼,女,汉族,1951年1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执行人:吴柳萍,女,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执行人:胡雪梅,女,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梁洁红,女,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庞璋,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智明、周雪琼、梁瑞莲、胡雪梅、吴柳萍与被执行人庞璋、梁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庞璋,梁洁红应归还借款本金1116666.67元并以其中的11666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4%计付从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五申请执行人,以其中的66666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4%计付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五申请执行人,以其中的333334.6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4%计付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五申请执行人。两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7761.4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59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林伟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