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456号原告田利花,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金河,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闫玉金,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路琴,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200411235577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淑芳,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16071509210042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利花与被告陈金河、闫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审理,原告田利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利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田利花负担。
审判员 樊世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文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