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初157号
原告:郑碧银,女,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先平(与原告郑碧银系夫妻关系),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詹月容,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
被告:陈雅平,女,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宇清,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杰,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碧银与被告詹月容、陈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后,于2016年4月2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郑碧银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碧银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碧银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郑碧银负担。
审 判 长 马孝斌
代理
审判员 孙 雯
代理
审判员 陈潇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