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民初157号

郑碧银与詹月容、陈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碧银,詹月容,陈雅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初157号

原告:郑碧银,女,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先平(与原告郑碧银系夫妻关系),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詹月容,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

被告:陈雅平,女,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宇清,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杰,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碧银与被告詹月容、陈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后,于2016年4月2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郑碧银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碧银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碧银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郑碧银负担。

审 判 长  马孝斌

代理

审判员  孙 雯

代理

审判员  陈潇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