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82民初923号

赵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923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日立案。

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赵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梁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候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