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923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日立案。
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赵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梁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候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