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民初2407号原告陈某某,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孙景华,扶余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现住扶余市。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魏红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份订婚,同年4月份按民俗举办了婚礼,2010年11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两个,长女许煜珠现年8岁,长子许朝瑞现年3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致夫妻感情劈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子女两个由被告自行抚育。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结婚证2枚,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按民俗结婚时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间都对,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感情很好,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份按民俗结婚,2010年11月19日经政府补办结婚证,婚生女孩许煜珠(2009年2月13日生)、男孩许朝瑞(2014年农历12月13日生),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举证、质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谅,共建幸福美满家庭,不应因家庭琐事而起诉要求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因其不能当庭举证证明,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红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