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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刑初262号

树万宽、唐某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树万宽,唐俊华,钱亚军,杨志宏,苏威风,庞飞鹃,缪新华,梁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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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2刑初2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树万宽,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2004年6月11日因赌博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唐俊华,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2015年6月1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决定逮捕,并于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被告人钱亚军,绰号“斜眼”,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志宏,绰号“蹦蹦”,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小学文化,���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苏威风,男,1988年8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庞飞鹃,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缪新华,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梁亚男,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2012年11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树万宽等八人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树万宽、唐俊华、钱亚军、杨志宏、苏威风、庞飞鹃、缪新华、梁亚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树万宽、唐俊华、钱亚军于2015年5月31日至6月4日间,召集参赌人员陈至海、许军平、苏桂秋等人至本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缪���根家中等地,以掷骰子等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树万宽负责提供赌具、抽头、安排被告人庞飞鹃、缪新华望风和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唐俊华负责抽头、接送参赌人员、安排被告人梁亚男、杨志宏、苏威风望风;被告人钱亚军负责坐庄。被告人树万宽、唐俊华、钱亚军共计抽头人民币67800余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树万宽、唐俊华、钱亚军分配,其中被告人缪新华、庞飞鹃望风四场各分得人民币计900余元,被告人梁亚男、杨志宏、苏威风望风五场各分得人民币计4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唐俊华、庞飞鹃、缪新华、杨志宏、苏威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树万宽、梁亚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钱亚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唐俊华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树万宽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钱亚军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缪新华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庞飞鹃退出赃款人民币9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提举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树万宽、唐俊华、钱亚军纠集被告人杨志宏、苏威风、庞飞鹃、缪新华、梁亚男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树万宽、唐俊华、钱亚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志宏、苏威风、庞飞鹃、缪新华、梁亚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俊华、杨志宏、苏威风、庞飞鹃、缪新华犯罪后自��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树万宽、钱亚军、梁亚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树万宽、唐俊华、钱亚军、杨志宏、苏威风、庞飞鹃、缪新华、梁亚男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表示无异议,且当庭均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树万宽、唐俊华、钱亚军于2015年5月31日至6月4日间,召集参赌人员陈至海、许军平、苏桂秋等人至本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缪才根家中等地,以掷骰子等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树万宽负责提供赌具、抽头、安排被告人庞飞鹃、缪新华望风和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唐俊华负责抽头、接送参赌人员、安排被告人梁亚男、杨志宏、苏威风望风;被告人钱亚军负责坐庄。被告人树万宽、唐俊华、钱亚军共计抽头人民币67800余元,所得违法所得被被告人树万宽、唐俊华、钱亚军分配,其中被告人缪新华、庞飞鹃望风四场各分得人民币计900余元,被告人梁亚男、杨志宏、苏威风望风五场各分得人民币计4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树万宽、钱亚军、唐俊华于2015年5月31日晚,召集参赌人员陈至海、赵兴群、苏桂秋等人,至本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缪才根家中,以上述方式进行赌博,当日抽头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庞飞鹃、缪新华、梁亚男、杨志宏、苏威风负责望风。2.被告人树万宽、钱亚军、唐俊华于2015年6月1日晚,召集参赌人员陈至海、王振、苏桂秋等人,至本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森园路北赵军鱼棚里,以上述方式进行赌博,当日抽头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庞飞鹃、缪新华、梁亚男、杨志宏、苏威风负责望风。3.被告人树万宽、钱亚军、唐俊华于2015年6月2日,召集参赌人员陈至海、赵兴群、苏桂秋等人,至本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树万宽家中,以上述方式进行赌博,当日抽头人民币12000余元。被告人梁亚男、杨志宏、苏威风负责望风。4.被告人树万宽、钱亚军、唐俊华于2015年6月3日晚,召集参赌人员陈至海、朱国水、苏桂秋等人,至本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森园路北赵军鱼棚里,以上述方式进行赌博,当日抽头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庞飞鹃、缪新华、梁亚男、杨志宏、苏威风负责望风。5.被告人树万宽、钱亚军、唐俊华于2015年6月4日晚,召集参赌人员陈至海、许军平、苏桂秋等人,至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缪才根家中,以上述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庞飞鹃、缪新华、梁亚男、杨志宏、苏威风负责望风。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涉案赌资人民币270000余元,当日已抽头人民币168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公安机关现场扣押骰子1副、对讲机1部。2015年6月5日,被告人树万宽、钱亚军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二人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树万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钱亚军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唐俊华于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庞飞鹃于6月29日、被告人缪新华于6月24日、被告人杨志宏于9月24日、被告人苏威风于9月23日分别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梁亚男于2015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同年8月27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唐俊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树万宽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钱亚军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缪新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庞飞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以上钱款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钱亚军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杨志宏、苏威风、梁亚男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被告人基本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树万宽、唐俊华、钱亚军纠集被告人杨志宏、苏威风、庞飞鹃、缪新华、梁亚男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均应依法惩处,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树万宽、唐俊华、钱亚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志宏、苏威风、庞飞鹃、缪新华、梁亚男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亚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树万宽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俊华、杨志宏、苏威风、庞飞鹃、缪新华均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均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树万宽、钱亚军、梁亚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均构成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全案八名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树万宽、���亚军、杨志宏、苏威风、庞飞鹃、缪新华、梁亚男,各自居住地社区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审前调查意见,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等因素,给予上述七名被告人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树万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唐俊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钱亚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杨志宏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苏威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庞飞鹃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缪新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梁亚男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涉案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七万零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对讲机一部、骰子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海燕

代理

审判员  蔡 萍

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寅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如下: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