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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刑更2971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马德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971号罪犯马德鑫,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黄刑初字第1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德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7年6月2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现有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德鑫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金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宇

代理

审判员  刘锦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