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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5137号

丁新国与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新国,李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5137号

原告:丁新国。

被告:李昊,原告丁新国与被告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丁新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新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新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新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见习

书记员  任志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