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5137号
原告:丁新国。
被告:李昊,原告丁新国与被告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丁新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新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新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新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见习
书记员 任志昭 微信公众号“”
丁新国与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5137号
原告:丁新国。
被告:李昊,原告丁新国与被告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丁新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新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新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新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晶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见习
书记员 任志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