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918号
原告:新疆恒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雍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善涛,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进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恒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恒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13.01元(原告已预交),现退回原告7256.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56.51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尚晓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