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4192号
原告:赵常生。
被告:边希浩。
原告赵常生与被告边希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赵常生于2016年8月31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常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常生负担。
审判员 姜晓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华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