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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4192号

赵常生与边希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常生,边希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4192号

原告:赵常生。

被告:边希浩。

原告赵常生与被告边希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赵常生于2016年8月31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常生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常生负担。

审判员  姜晓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华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