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924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释法叙,女,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大石桥市人,僧人。住云南省宾川县。因本案2016年7月5日被宾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德金,云南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公诉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释法叙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释法叙及其辩护人陈德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释法叙在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在宾川县鸡足山佛塔寺大雄宝殿至六合院的土路南侧挖毁云南松、罗汉松等林木。经大理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挖毁林木活立木蓄积9.8立方米,林木经济价值人民币4120元。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释法叙主动到宾川县森林公安局鸡足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释法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笔录、受案、处警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转立刑事案件报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释法孝、释法谦、周某、杨某1、董某、韩某、陈某、彭某、杨某2、杨某3、吴某、李某的证言;国有林权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表;宾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机构代码证;鉴定聘请书;大理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16]木鉴字第58号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退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释法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毁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释法叙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对被告人释法叙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人释法叙请求单处罚金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释法叙的辩护人陈德金提出,被告人释法叙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释法叙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释法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期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史品丽
审判员 杨 丹
审判员 杨汝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伟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