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财保90号申请人陈旭东,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代佃军,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请人周丽霞,19XX年XX月XX日出生。
申请人陈旭东与被申请人代佃军、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旭东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代佃军的债权38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旭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代佃军在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人民政府的债权38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陈旭东位于东营区西三路122号4幢5层1-10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西三路字第××号。冻结债权期限二年,查封房屋期限三年。财产保全费2420元,申请人陈旭东已向本院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锐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茂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