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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执恢5号

刘洋与郭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洋,郭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郭靖。本院(2015)君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洋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郭靖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1月12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刘洋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靖与申请执行人刘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君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震

审判员 刘志平

审判员 许奇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