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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252号

王洋洋与徐国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洋洋,徐国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252号申请执行人王洋洋,阜城县。被执行人徐国宾,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洋洋与被执行人徐国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国宾已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8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智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