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4刑初801号

马南平、陆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马某,陆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刑初80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农民。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7年3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于2011年6月13日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被告人陆某,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0月31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12月25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被于2014年1月8日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6〕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陆某、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陆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初至1月13日期间,被告人马某、陆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事先商谋,在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青峰村被告人徐某家等地,招徕赌徒应某、廖某等人以“骨牌牌九”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在徐某家聚众赌博期间抽头获利共计1万余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家属向本院代为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陆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陆某、徐某供述,证人张某、陈某甲、应某、王某甲、王某乙、厉丽文、任某、马某、杨某、廖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暂存款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陆某、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陆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陆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陆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

四、被告人马某、陆某违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二万元(分别扣押、暂存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及本院)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鲍 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佳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