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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1099号

吕明清与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明清,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吕明清。被执行人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东环路20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价值3395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相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