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吕明清。被执行人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东环路20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价值3395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相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