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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2717号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与刘延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刘延君,焦玉花,孟冬冬,董霞,房泽忠,张丕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2717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士绩,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苹,女,生于1969年12月14日,汉族,该社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刘延君,男,生于1978年3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焦玉花,女,生于1978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孟冬冬,男,生于1989年5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董霞,女,生于1988年8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房泽忠,男,生于1968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张丕芳,女,生于1968年10月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刘延君、焦玉花、孟冬冬、董霞、房泽忠、张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6元,减半收取1473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宋宝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边书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