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2民初558号原告李斌,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殷世贵,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
原告李斌与被告殷世贵退伙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小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斌和被告殷世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原、被告合伙购买挖掘机,2012年原告申请退伙,被告共欠原告退伙款85,000元。之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部分退伙款,截至2016年2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58,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殷世贵归还原告退伙款5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方提交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李斌伍万捌仟元整,该借条上有被告殷世贵的亲笔签名。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殷世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退伙款5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殷世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小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倪 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