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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1019-1号

张家港市汉绮纺织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麦莎纺织品经营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港市汉绮纺织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麦莎纺织品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0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汉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江帆一区。法定代表人候爱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麦莎纺织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得胜街18号。经营者黄辉。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汉绮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麦莎纺织品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麦莎纺织品经营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80000元及逾期利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137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辉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9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平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中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