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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3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云山,王文娟,陈财旺,徐秀华,陈敏,阴晓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华林公园7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6724057051。

法定代表人:曾文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闵云山,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

被执行人:王文娟,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奉新县。

被执行人:陈财旺,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徐秀华,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执行人:陈敏,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

被执行人:阴晓婷,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闵云山、王文娟、陈财旺、徐秀华、陈敏、阴晓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闵云山、王文娟、陈财旺、徐秀华、陈敏、阴晓婷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闵云山、王文娟、陈财旺、徐秀华、陈敏、阴晓婷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划拨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方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邱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