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398号
原告:兰喜红,女,住庆安县。
被告:练永凤,女,住庆安县。
原告兰喜红诉被告练永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宋金凤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兰喜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兰喜红负担。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德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