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30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后张埭。
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树下***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华蓓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