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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305号

张定川与孙兴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30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匡堰镇高家村后张埭。

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树下***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华蓓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