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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426-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郑永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郑永秀,郑大露,宋小红,陈海燕,陈石炳,何金连,郑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4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中路236号。组织机构代码:66986624-4。负责人吴锡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郑永秀,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郑大露,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宋小红,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陈石炳,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何金连,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郑卫东,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申请执行郑永秀、郑大露、宋小红、陈海燕、陈石炳、何金连、郑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扣划被执行人郑大露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冈石角支行账号为6××××××的存款3642元至本院。(2016)扣划被执行人陈石炳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冈振兴支行账号为6××××××的存款3800元至本院。(2016)扣划被执行人何金连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冈振兴支行账号为6××××××的存款25000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