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336号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涛,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武才,男,城西区国税局退休干部。本院受理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武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元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翔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