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2121号罪犯唐义满,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0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义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8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8月4日至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唐义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唐义满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唐义满家现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义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唐义满,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09分。为此,2015年8月获监狱表扬,2016年5月获监狱记奖两个。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义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义满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坚列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朱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