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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恢234号

张峰与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峰,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法定代表人,张仕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峰与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峰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013)崂执字第953号的执行。2015年8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7928元,执行费17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交纳案款、本金、执行费共计49716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雄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