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执1301号

邓宝成申请康福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宝成,康福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301号申请人邓宝成,男,住所地扎赉特旗保安沼监狱东区。被执行人康福祥,男,住所地扎赉特旗好力保镇。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邓宝成申请康福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223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康福祥应支付申请人邓宝成案款46598.00元,承担执行费598.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福祥与申请人邓宝成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邓宝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30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