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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5009号

伊犁云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淄博捷达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伊犁云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淄博捷达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009号

原告:伊犁云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达达木图乡。

法定代表人:顾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哲,。

被告:淄博捷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南定镇,其他信息不详。

法定代表人:蔡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云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淄博捷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犁云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任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