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5执181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上林县。被执行人韦海芳。被执行人黄小英。被执行人吴天汉。被执行人李丽醒。被执行人李英荔。本院在执行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海芳、黄小英、吴天汉、李丽醒、李英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林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温晓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