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1129号原告娄杰,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吴晓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丽景路388号西雅图会馆3栋23层,组织机构代码74854069-9。法定代表人刘小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娄杰与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娄杰负担。
审 判 长 钟建平
人民陪审员 贺中炎
人民陪审员 黄明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龚玉云 来源:百度搜索“”